发布日期:2018-03-01 00:00
杂货集基本信用结算协议(仅限公司客户) 协议编号:(XY-GZNP180328) 注意:信用结算,只能是企事业单位主体,并且公对公转账 供货方(甲方): 代表人签字(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): 公司地址: 联系方式: 购货方(乙方): 代表人签字(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): 公司地址: 联系方式: 甲、乙双方按照平等,互利合作的原则签定7日结结算方式的协议,为促进双方业务合作,现就结算双方达成协议如下: 第一条、经协商,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信用账期, ■信用有效期: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 ■信用额度:¥100000(大写:人民币壹拾万元整),结算账期按如下A条款执行: A:7日结(手续费率1%) C:30日结(手续费率2%) D:45日结(手续费率3%) E:60日结(手续费率4%) F:75日结(手续费率5%) G:90日结(手续费率6%) 第二条、乙方必须按签订的结算方式时间内,通过公对公转账方式到甲方指定的账户,账户信息如下: 账户名:广州 开户行:中国银行 账号:123456789 第三条、乙方逾期不付货款的,按以下第1条执行 1:未付金额10万元以内(含10万元),每逾期一天,按未支付金额的1%/天 向甲方支付利息及违约金。 2:未付金额10万元以上的,每逾期一天,按未支付金额的1‰/天 向甲方支付利息及违约金。 第四条、本信用协议乙方指定收货信息如下: 收货人:张小平 收货地址:北京东城区439号中国联通大厦 收货人电话:17596846210 如乙方在信用有效期内变更收货信息的,则需重新提交本协议第十条相关文件证明资料供审核,审核通过后订立新的协议书以及启用新的收货信息。 第五条、采取连续月结合作方式的,当月对账期为次月10号前,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发货明细清单以及对账单,乙方应在接收到对账单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核对,如超出时间的,则默认为乙方核对无误,对本期账单无异议,同时须在本个自然月内完成支付。 第六条、乙方的付款应同时满足账期及信用额度两个条件,如未能在约定的账期内付款或超过信用额度范围,则甲方给予乙方的账期将自动被取消,转为款到发货。 第七条、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付款的(不含7日结客户),须提前一周书面写明原因,并作出书面付款时间的承诺,征得甲方同意后可视为临时账期(只限此笔业务),否则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。 第八条、如乙方连续二个月未能按时付款或逾期累计超过15天的,甲方将终止给予乙方本协议的信用结算方式,一切责任或延误交货由乙方负责。 第九条、本协议作为双方确认的销售合同(或订单)的补充,如与双方确认的销售合同(或订单)有冲突,以本协议为准。 第十条、本合同司法权在甲方所属地。未尽事宜,协商解决。 第十一条、本协议附件: 乙方《营业执照》、《法人身份证》、《商铺或厂房产权证》或《商铺或厂房租赁合同》复印件。 以上复印件须与本协议盖骑缝章,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及签名,连本合同一式两份,务必确保所提供资料无虚假成分,否则后果自负。
请将以上文件连同本协议书,以快递方式寄至如下地址: 收件人:杨小姐 电话:020-39939936 收件地址:广东广州番禺大石工业八路9号雅景工业园B座四层杂货集
甲方: 乙方: 代表人: 代表人: (盖章) 身份证号: (盖章) |